增强防范意识 拒绝校园欺凌——漯河市高级中学集中学习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已于2026年1月1日实行,该法一是首次以专门条款,明确划定了校园欺凌的法律边界,赋予了公安机关介入的权利,打破了校园欺凌是“内部事”的旧认知。这也意味着,我国校园欺凌治理从“校规约束”迈入“法治规制”的新阶段。未来,这一新的修订将在破解校园欺凌问题、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、阻断不良行为向犯罪演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。
为深入学习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预防校园欺凌事件发生,确保学生合法权益和平安校园建设,1月21日晚上,漯河市高级中学政教处组织全校三个年级149个教学行政班召开主题班会,近9000名学生集中学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章第四节第六十条明确规定:“以殴打、侮辱、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,违反治安管理的,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的规定,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、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。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,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,责令改正,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。”
各班班主任在集中领学时再次明确校园欺凌的类型、表现、性质、危害和承担的法律责任。新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专门增设独立条款,将“学生欺凌”明确为规制对象,明确以殴打、侮辱、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,公安机关可直接介入,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欺凌行为依法处罚,同时采取矫治教育等措施,使法律边界更加清晰。 通过集中学习,学生们纷纷表示,深刻认识到了校园欺凌的危害性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,不做校园欺凌的实施者,不做校园欺凌的怂恿者,不做校园欺凌的沉默者,不做校园欺凌的旁观者,对校园欺凌保持零容忍,坚决向校园欺凌说“不”!

下一阶段,漯河市高级中学将邀请法治副校长、属地派出所公安干警入校普法,专题解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。
撰稿:王心悦
审核:胡卫党
终审:柳荣军
编辑:王怡婷

